一名男子下班后因鱼刺卡在喉咙里感到不舒服而死亡。救援工作没有成功,家属要求就工业事故重新审理的请求被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官杨某中午在婆家吃饭时被鱼刺噎住。当年是他自己搞定的。下午上班后,他感觉喉咙有异物,就去了医院。由于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经法医检验,杨先生因鱼刺卡在喉咙导致气道阻塞,导致急性喉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最后因缺氧窒息身亡。杨家人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认工伤赔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认定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而是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d 伤害。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均判决人社部门败诉。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 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再审裁定,推翻一、二审裁定,驳回家属上诉。一名男子中午因鱼刺卡住喉咙而死亡,他下班后感觉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一名被捕男子的资料和照片,他在吃午饭时喉咙里有鱼刺,上班后感觉不舒服,就去看医生。抢救无效,杨某于2022年4月24日死亡。当天中午,杨某与妻子回到婆家。或午餐。他们吃饭时吃的是草鱼。吃完后,杨某感觉喉咙里有一根鱼刺卡住了,他自己处理了。杨先生生前是广西省全州县森水市政府在职人员。由于当天是“五一”假期,杨某当天以正式员工身份上班。下午上班后,杨某感觉喉咙有些不对劲,打算去市里的诊所检查一下。根据判决书,杨某于下午3时20分左右在政府门口与江冰会面。当他来取梯子时,他先去仓库储备急救处取回,然后又去了李某在城里的诊所。检查完伤势后,李建议杨某去医院治疗。下午3时40分左右,杨某告诉妻子自己身体不舒服,有点怕冷,让妻子陪自己去医院。下午4点30分左右,杨先生到达在妻子的陪同下,他在兴安市中心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他的病情恶化了。杨于晚上7点15分去世。救援失败后。法医检查发现,杨某因鱼刺卡在喉咙,出现急性喉头水肿、出血、急性炎症、呼吸道阻塞等症状。最终因缺氧窒息身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卡显示,患者(杨先生)病因明确,症状严重、病情轻,病情进展较快。由于鱼骨刺穿喉咙的特殊性及其操作不当,导致急性喉水肿,并伴有急性炎症反应,导致缺氧。缺氧还会导致气道分泌物增多,不仅妨碍有效的气道通气,还结合了潜在的糖尿病和心理压力等因素,最后严重时会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甚至死亡。家属要求出具工伤事故证明,但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事故。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杨某的妻子江某向泉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赔偿。经调查,该办公室认定,杨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认定范围,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决定”。蒋先生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为工伤事故。杨先生的南方因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急性喉水肿是发生于咽喉部的疾病。这种疾病的出现非常突然,可能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杨先生并未因工或工作受伤,但因在工作或工作中受伤,突然发病,最终在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因此,杨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社保人力资源局下达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执法部门未将杨先生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事故,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后,全州县人事社会保障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杨某是吃东西后生病的中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均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不符合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条件。死者家属认为,杨某虽然是被鱼刺刺伤,但并不一定造成急性喉部水肿。由于杨先生体质特殊,鱼刺伤口引起感染,工作辛苦,事发期间出现急性喉部水肿。送往医院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女士的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本案证据可以证明,杨先生突发急性喉头水肿的原因是上班前吃鱼后,鱼刺卡在喉咙里。下午,杨女士去上班,完成了公务。他感到不安喉咙里的堡垒。市诊所要求他去医院治疗。去医院之前,他害怕感冒。这个过程从下午 3:00 一直持续到下班后的下午 3:40 左右。据此,本案证据可能证明杨女士的急性喉水肿是在工作时间发生或加重的。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杨先生突发急性喉头水肿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受雇期间的情况下,社保人力资源局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审法院推翻原判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社社保的上诉,维持原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复核了原判因。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家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照片是甲板上的。该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判。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家属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判决后,全州县人社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审理。该办公室提出重审请求,称根据相关目击者的工伤事故调查记录和门(急)诊病历,杨先生于下午1:00左右感到喉咙不适。同一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认定为工伤事故,必须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死亡等要求。如果直接去医院治疗无效。但杨某的患病、治疗以及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符合工伤处理的条件。至少从直接送医院抢救来看,不符合这项政策的执行标准。死者当时正在上班。期间没有突发疾病。他感到身体不适,驾车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一审法院裁定,因48小时内救援未果而造成的简单死亡,属于工伤事故,没有法律依据。人社局请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推翻一、二审行政裁决,确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事故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对杨某系全州县咸水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存在争议。下午回到婆家吃午饭时,他正在吃鱼,一根骨头卡在了喉咙里。当天下午上班后,他感觉喉咙有异物,前往医院就诊。尝试复苏后 48 小时,他死亡。据相关法医检验,杨先生的死因是鱼刺卡在喉咙导致气道阻塞,导致急性喉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他最终死于缺氧窒息,这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中午,杨某回婆家吃饭时,用鱼刺刺伤了自己的喉咙。下午上班后,他感觉喉咙有些难受,就开车去了医院。医院接受治疗。他的症状在治疗期间恶化,在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阳伤的发生、进展和加剧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没有一个环节是机械孤立的。下午上班后喉咙不适是中午受伤的直接延续和发展,并不是在工作时间或工作中突然发生,也不是原有疾病突然发作。综合司法机关对杨先生死亡原因的判断,本案不存在杨先生在工作时间、值班期间突然发病的情况。因此,泉州市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杨先生死亡为工伤或者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本案并作出驳回家属诉讼的裁定。红星新闻记者王超(来源:红星新闻)阅读全文 周日,市监察局副局长艾斯在值班时突然去世,但不排除因工受伤。我受不了了。吴某某生前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市场管理监督局副局长。去年5月26日,周日,吴先生在值班时突然去世。随后,昭平市、县监察局申请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昭平县社保人力资源局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吴先生的家人对决定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人力资源部经审查后决定消息人士和社会保障部门证实不承认工伤事故。吴先生的家人仍不服,将昭平县人事社会保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9月29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裁决。周日,市监察办一名副主任在执勤时突然死亡,但死亡事件并未被认定为工伤事故。资料图 据法庭文件显示,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先生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上班、值班。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吴某某家属的诉讼。宣判后,吴某某家属提起诉讼上诉。 9月2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事件:一名助理秘书长周日在执勤时突然死亡。原审法院查明,吴某某系昭平市县监察局在职职工,担任该局副局长。该办公室每周六、日轮换员工,每天值班一人。轮班使用电话转接系统。服务人员不需要在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接听和录音电话、接待访客、按程序尽快向主任报告紧急情况和重要事项。 2024年5月26日星期日下了很大的雨,吴某某正在上班,那天我要去。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将车开至昭平县城监办房舍停放。之后我就离开了车站11点41分出发,12点30分左右到达昭平县农产品有限公司门店。 12时55分左右,左店主发现吴某躺在椅子上,没有任何反应,于下午1时06分拨打了昭平县医院的120电话。昭平县一家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和护士赶到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下午 1:50当天,患者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宣布诊断为: 1、猝死。 2.急性心肌梗塞。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监察办向县人社办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人社部接到请求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根据吴先生的发病情况、基本治疗情况以及诊断结果,判定吴先生不符合条件。《工伤赔偿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以及《工伤赔偿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形已于8月12日公布。吴先生的家人得知这一决定后,表示不满,并向昭平地区提出了请求。我们要求民众政府重新考虑。同年10月11日受理诉讼后,县政府于12月2日发布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昌平县人事社会保障事务所不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的决定。吴先生的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申诉。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也显示据了解,昭平市县监察局执行局长直接口头安排吴先生于5月26日返回单位,于5月25日下午开展防洪工作,确保单位因大雨而造成的设施设备安全。昭平县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店长左猛表示,当天他到店时,吴猛口头叮嘱他注意防范,避免被水淹。 5月26日参与救援的昭平县一家医院医生表示,到达现场后,他听到店里其他人说吴某看到别人在店里打麻将后感觉身体不适。法院:无法证明死亡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吴先生因病猝死能否构成犯罪。造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职工在四十八小时内未经抢救死亡的,视为工伤事故。根据该规定,事故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职业事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职称和工作时间的确定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综合考虑。本案中,事发当天是周末,吴某某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那天我遵守规则并工作。但根据与昭平县市监察办的协议,周末上班可以通过电话转接的方式进行。此时,服务人员不需要去办公室。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调查,该厅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单位设施设备安全,事发前一天口头安排吴先生于5月26日返回单位执行防洪工作。不过,事件发生在昭平县一家农产品公司门店,并非昭平县市监察局工作场所。事发店铺经理口头表示,事发当天吴某某曾叮嘱他要小心防洪,但此时此刻,让外人知道防洪工作是吴某某当天职责的一部分。没有证据证明事件发生,现场救援人员称,听到现场其他人的说法,吴某某是在看别人打麻将时生病的发生其他事件的商店内。因此,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在值班。昭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认为吴先生因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无不当。县人民政府收到复审请求后,依法办理受理、复审审查、送达等法定程序。本案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属的合法主张缺乏依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结论是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冤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考虑。 9月22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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